屋面漏水拒交物業費,法院怎么說 [南京藍盾]
伴隨著商品房的發展興起,因屋面漏水、滲水等問題導致物業與業主之間產生的糾紛逐年增加。這些問題維修起來不僅要破壞裝修,還特別麻煩,不僅業主頭疼,物業也頭疼。而且不少業主以拒交物業費表示“抗議”,卻往往不知道這樣做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。
李先生因為欠繳物業費被所在小區的物業告上法庭。李先生買的這個新房子可不一般,只要一下雨,就會感覺屋里特別潮濕。起初以為是天氣問題,但后期隨著雨季的到來,他們一家逐漸發現屋里并非潮濕,而是逢雨天屋墻就會導致屋面漏水、透寒,后來甚至出現屋頂漏雨。出現問題后,李先生在很快時間內便要求物業協助維修,可是物業小修小補,無濟于事,一直也沒給徹底維修好。
物業以為那都是開發商的事,不是我們的服務范疇。物業提供了物業服務,他就應該繳納物業費。因此李先生拒交物業費,而且一拖就是61個月,共計七千余元。不管是上門催繳還是在門口張貼物業費催繳單都無果,最后物業公司將李先生告上法庭。
經審理,法院依法判決李先生向該小區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七千余元
一般來說,開發商對房屋主體結構的質保期是終身,對房屋外墻或者樓頂的防水質保期是5年。如在質保期內主體結構開裂、外墻或樓頂出現屋面漏水,排除業主自身或其他業主裝修過程導致的情況下,開發商是責任主體。
出現類似問題后,對于處在保修期內的房屋,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;已過保修期的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情況,并由物業公司向房管部門提出維修基金使用申請;如確因服務原因致其人身財物受損,其可另行訴訟主張權利。